物权法对地下室收费是否有明文规定?
物权法对地下室收费有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第74条又单独对建筑区划内的、车库做了特殊说明,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因此按《物权法》理解,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有部分。因此,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地下室应属于全体业主***有部分。
《物权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即使地下室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前提下,也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