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发生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