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 1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2)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