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世以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立法无序、执法不严,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理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和重复。只有各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处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为做到这一点,要克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商品明确各部门管理范围,由多头管理向有序管理转变。由于外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制度上的优惠已经逐步减少,需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使之尽快过渡到“国民身份”,进而取消由商务部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规定,把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商品属性,统一纳入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体系中,不再“独树一帜”。要进一步实现贸易便利化,应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 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形成“政府部门建立平台,执法部门使用平台,第三方运行平台”的模式,实现网上发证和建立许可证件的“电子底账”,实现行政执法的“严密”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