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应当报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立法背景资料或者调研报告;
(四)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五)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
(六)各有关方面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以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七)重大、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八)主要制度措施的实施条件及其预期效果;
(九)论证会、听证会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十)本单位集体讨论情况的记录;
(十一)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十二)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意见;
(十三)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十四)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