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吓人赔偿的法律责任
狗主人需要承担主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对方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仅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最主要的对于饲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人犬袋、犬笼。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三十五-四十八厘米的大型犬种,如莫犬、猎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等。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遇犬。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健身场所、游乐场一、候车室等公***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人犬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