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辱母”案由无期改判5年?
2017年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现场
二审中,法庭给予了“辱母”情节以最客观程度的解释,既没有全面认定之前的“辱母”性质,也没有全面否认“辱母”情节的存在,而是以事实为依据,认定杜志浩当晚大量饮酒,实际上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借酒撒疯、酒后失德。这样的解释,显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深度考量,并没有出于迎合社会关注,而形成“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的情绪化解读。
二审中这样的解释,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因为它并没有受到社会倾向性认识的影响,而是给出了法理上“合情合景”的解读,而同时,通过这样的客观解读,公众情绪的心理归结点也得到了客观的尊重,从而“防卫过当”当然成立。应当说二审过程,是一次司法的人性化实践,它既考量了于欢案存在的“辱母”因素,也考量到了另外当事人的权利构成,并在其中达到了情景化的平衡。
正义永远都不会缺席,不管是早是晚,它迟早会来,这次的于欢案,又一次证明了正义的不朽性。然而,正义也有着一定的时效性,如果来的过迟,那么就会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冤案,即使冤案后来得到了纠正,那也会对受冤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甚至会摧毁一个家庭,当然,更会给国家带来经济赔偿上的压力,并减损司法的恒稳形象,应当说,那是一种“多输”的结果。这次的于欢案,令社会庆幸,因为这对于欢并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但司法不能靠“庆幸”来安慰自身,而应当靠保障正义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只有程序正义和社会监督,才能保证结果正义。
于欢案的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一个是无期,一个是5年,这样的天壤之别是如何形成的?其实显现的就是司法程序的不恒定,而一审出现的“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这本身就是程序不稳定并没有得到社会及时监督的结果。而通过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二审时纠正了其中的问题,可以说,这是一次行使程序正义的进步,也是一次社会公众监督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