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什么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
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从教育的公***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