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承受抵债房屋和土地过户需要开具发票吗
这里牵涉的不是发票问题,而是房地产过户时要交纳的契税问题。从法院角度出发,将执行的房屋、土地拍卖与受让人,用所得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是应当制作裁定书的,以从法律上确认该法律事实的存在,相关方是凭此来办理房地产权属置换的,这也是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申请执行人领取兑现款是应当向法院出具收据或单位财务收据的,也无需开具发票。如果执行款有剩余,法院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应当出具收条或单位财务收据,也无需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并非适用所有案件,即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有一部分应当要出具发票,但出具发票的义务不在案外取得被执行物的第三方,而在于负有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此类案件多见买卖合同纠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及国家税收政策,这是政策规定和单位财务要求。前述案件情况如个人间的借贷纠纷等,是无需出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