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工作涉及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所以乡农经站给你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同的。

你也只能对你的前期投入尽量挽回一些损失,

1、在农经站的协调下与第三方协商对你的前期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偿。

2、对农经站的越权行为,你可以要求农经站对你的前期投入给予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