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受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辱骂,恐吓,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受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辱骂、恐吓,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派出所进行调解,必须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不能进行调解,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属于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情形,建议您依照法律申请赔偿,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侮辱、威胁、恐吓等变相体罚行为,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进行调解。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派出所对有关违法事实进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这时调解是无法处理的,相关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