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法律主观: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
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豍。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更进一步的是,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充分的阐述。
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三、在物权法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依自由意志自由创设。在所有的物权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物权,其他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典物权等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排斥在物权创设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的最可贵在于当事人具有选择自由。物权规范仅仅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强行性,故物权法的绝大部分规定仍然符合自治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设立物权、设定设立何种内容的物权及选择物权对应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适用所有的物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里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物权中自由选择,而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