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本人签字确认吗

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征用须本人同意吗

农村征地是要经过农户同意的,但至于是否为每家每户,则要根据征地类型来看。

(一)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

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具体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正规的征收程序,是需要向被征地村的农村下发“征地告知书”,在农户们都知道有征地这回事儿之后,国土单位就要开始对要征收的地块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

注意,到了这一步,就需要农户的同意了,如果农户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感到不满意,可以在征地补偿方案下发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召开“听证会”来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协商至征地方和农户方都满意之后就要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然后就可以审批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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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农村集体土地,则一般是不需要征得每一位农户的同意的,而是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商议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其他流程和普通征地流程差不多。

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二)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三)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四)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五)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六)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三、土地所有权如何取得

(一)承继。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二)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三)国有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是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四)征用。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必须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农村土地征用是否需要本人同意,关键在于土地的类型是什么,若是承包地或宅基地,那么就需要本人的同意,其他土地征用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