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党员表彰规定
优秀党员表彰规定主要以《中国***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为主。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是指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以及颁发纪念章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
《中国***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六条 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可以表彰为优秀***产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
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对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可以表彰为先进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优秀***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中国***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
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