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生成方式:法在生成方式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容易排斥恣意擅断。道德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调整方式: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4、运行机制: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的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的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

道德的中心在于义务和责任,在道德领域,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再者,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5、强制方式: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道德主要凭借内在的良知认同和责难,即内在约束。

扩展资料:

Pinto,福特70年代出产的一种小型车,一度非常流行。但是后来发现位于车后座的油箱存在问题。在少数碰撞情况下,油箱会爆炸,并导致有些人重伤或死亡。

其中一个受害人把 Ford 起诉,在案件审理中,人们发现原来福特很早以前就已经知道油箱存在缺陷,但是他们做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加装一个特殊的保护装置来保护油箱,防止它爆炸。

他们测算的结果显示:增加每部Pinto的安全性要花的费用是11美元,总***1250万部Pinto车改装的费用是1.37亿美元。

而收益的计算则是:180人死亡,每个死亡赔偿20万美元;180人受伤,每个受伤赔偿6.7万美元;2000辆撞坏的车需要修理,每辆花700美元,所以总***收益是0.5亿美元。

这样看来,收益远小于成本,所以他们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当Ford的这份成本效益分析计算表出现在审判中时,陪审团异常愤怒,给出了福特公司1.25亿美元的天价赔偿。

虽然该案最终的结果是加州桑塔-阿纳法庭在判决时没有采纳陪审团的决议,而是将惩罚性赔偿减至350万美元,但这依旧是一笔数目不小的惩罚。

陪审员被激怒,可能是他们认为一家公司给人类的生命定价是不对的,20万美元也实在太少了;也可能是他们无法接受一家公司竟然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不知道福特公司在依据当时法庭判例给出20万美元一人的定价时,有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愿意放弃生命,以换取20万美元?

理性人假说告诉我们,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是绝对理性的。而在一项经济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就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从福特呈现给陪审团的“成本效益分析计算表”我们可以看出,公司通过精确的计算得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应该做出的选择。

但是它却忽略了行为背后的伦理道德,无视消费者的生命,以单纯的计算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最后理直气壮的告诉全世界这是公司的最优选择,牺牲180人的生命,可以为公司节约1亿美元的改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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