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权利主张
在转包情形下,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是总承包人作为转包人与转承包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转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