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编制标准?
什么是事业编制什么是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
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编制,工勤编制到底是个什么编制,有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解释? 15分
可以告诉你。其实就是一个不签合同的临时工或者可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当初没化为公务员序列的等于以后都没机会(除非有关系能从人社部门获得人事指标令)
在职时工资收入会比公务员少一块由财政直接支付/补贴的部分。其它福利看单位小金库收益。
工作和退休都是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退休之后退休金是参考企业/工人标准发放,目前标准比公务员要低
公务员为什么分行政编制和行政事务编制
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不用我说大家也能自明白,第一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全由自己单位的收入来支付。比如你进入一个一个风景区的管委会工作,可能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第二种就是你的工资和福利有一部分是 *** 负担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单位的收入负担。我的理解像人民医院之类的单位就是这样的。第三种就是你的工资和待遇全部由 *** 负担,这种的事业编制就从形式上和公务员是一模一样的了。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想进入行政编制只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要注意,现在只有地级市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县级市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这一点大家要清楚。公务员不用交养老金,所以退休后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就是说你如果是事业的,那你每个月发的工资中,会扣除养老金。而公务员不用扣。在部队同样级别,工资待遇基本相同,转业以后,因编制不同,待遇也相差很大,有的待遇现在看不出来,将来退休工资可能相差一到两千元,而这个差别并不是个人造成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事管理权限,更简单地说,如果你是科长,你归县委组织部管,如果是办事员/科员,归县人事局管。事业编制归财政局管理。现在的铁路警察不是公务员,还有一些一般法院的法警,检察院也不是。就比如现在的协警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执法组织。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协警则是公安局雇佣的,协助警察来处理日常杂务的人员。通常素质比较低,在各地都受诟病。现在公安系统已经在清理整顿协警人员了。 从名字看应该是协助公安执行勤务的,跟以前的联防差不多,现而今都是些社会上的下岗待业人员(反正是些没得耍事的)招集起来维护社区的治安,从大的环境来说,还是起了积极的作用,对社会还是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的。 一个正式民警一般带两个协警员,现在警队在做交警和巡警警务联防就是交警负责白天巡警负责晚上。
学校的教师编制和行政编制有什么区别
1、首先纠正下楼主的错误说法,学校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都是事业编制(除个别挂职和机关调入的行政领导)。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搞教学管理工作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是事业编制。
2、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没有什么优势和劣势之分,行政编制是走是行政级别,比如:处长,局长。一般在顶关单位。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如比:一级教师,特级教师。一般在事业单位。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是不能互转的。
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有什么区别
政法编行政编的一种!!政法专项(公检法司)编制是从中央一级一级向下拨的!!例如安徽省公安民警总编制就是公安部拨下来的!!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 《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
(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是依据什么编制的
需要遵守:全面行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哗。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是依据什么编制的
财政部发布的。详见下方: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地方各级人民 ***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解读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 ***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 答中国 *** 法制信息网问 《地方各级人民 ***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 *** 网的采访。 问:对于社会上反映的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条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 *** 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地方各级 ***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 *** 决定。 问: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答: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解决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 *** 应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 *** 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问:如何规范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答: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管理,历来是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于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宜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时,为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 *** 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问:《条例》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条例》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网的三项标准
国家公务员三项标准所谓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符合三项标准: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实施后,除行政机关外,中国 *** 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