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有什么优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次~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平等享有立法权、选举权、监督权.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1]
2、主权在民、轮番为治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丧礼演说词》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城邦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对“主权在民”的十分明确的表述.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仅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权是选举政府官员.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一切政事”的决策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权在民”不但体现在公民的决策权,而且体现公民的管理权.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成为城邦的公职者,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公职的取得有赖于公民权利的赋予,而非君王之类权势者的任命和恩赐.[1]
3、崇尚法治、绝禁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其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无不充满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位高权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而受到法庭审判,并被处以罚金.雅典公民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的字样开头”,以显示其威严和庄重.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都要宣誓“保护法律,忠于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法律是不可随意更改的,若新法有害于民主,有害于城邦,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权”对新法提案人进行控告.控告成立的话,提案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陪审法庭还有一项权力,对违宪新法可宣布将其撤消,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朝令夕改”的任意性.[1]
4、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
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梭伦改革始,为使各阶层在城邦中协调地生活,梭伦以“仲裁者”的姿态力主对立的双方以一定权力范围为“界限”,实行权力相互制约,以图达到“权力和谐”.为此梭伦开始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陪审法庭以司法权,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并使之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