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没有具体的标准,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于刑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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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濉溪警方快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近日,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缜密的工作,快速破获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今年8月,濉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刘桥镇某企业报警,称该企业负责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李某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接报后,经侦大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民警得知,该企业在检查李某经手从晋江某公司采购的一批设备时,发现其所购设备所用材质与合同签订时标明的材质不相符,于是怀疑李某在其中“吃了回扣”。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民警对李某的账户进行了核查,发现李某确实与对方公司有资金往来,对方公司曾在采购期间向李某的私人账户汇款30万元。
民警随即向对方公司进行核实,无奈对方公司并不配合调查,以各种借口推脱。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对方公司终于承认,李某在与其合作期间以“以后会与其有长期合作”为由向其索要“好处费”30万元。
由于李某给出了“长期合作”的诱惑,且对方公司与李某所在公司之间近700万元的货款需李某签字才能结清,对方公司不得不将钱汇入李某账户。
确认这一情况后,濉溪县公安局于今年9月依法对李某予以刑事拘留,并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期间,民警又接到江阴某公司报警,称李某在与该公司谈生意期间,向其索要50万元“好处费”。
江阴方公司称,李某负责在其公司采购某特殊气体,采购期间,李某称自己在公司“大权在握”且每年公司都会采购近300万的特殊气体。之后便开口向江阴方公司借款50万元。
50万“借”出去后,江阴方却迟迟未等到李某前来采购,于是便向李某询问此事。李某却表示:上海、河南等地有很多同种公司欲与其合作,均被自己拒绝。自己很有诚意与其合作,让其不要着急。
并告诉对方可以在合作过程中抬高价格,将之前“借”给自己的50万元从货款中扣除。然而一拖再拖,李某所在的公司在最终的合作中,并未达到之前许诺的300万元需求量。为此李某又退还江阴方公司20万元以作补偿。
证据确凿,李某在审讯中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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