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效应的市场与竞争
英国有关当局——无论公平贸易局还是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都将评估企业合并对英国市场上竞争情况的影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他们不会运用特定的数学指数作为参照。相反,他们在考虑了具体个案中所有相关因素之后将进行一场总体的经济评估。
为了测算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竞争力首先必须界定的是“相关市场”这一概念。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给市场下定义——地域市场和产品市场。就前者而言,地域市场的意义在于明确有关市场是指当地市场、区域市场、国家市场还是全球市场。而产品市场的意义在于对相关产品所占据的市场加以界定。比如,在同一、无区别的市场上生产、销售的都是动力工具,那么在气动工具和电动工具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市场分离的问题呢?换言之,在同一市场上是否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不关联的市场呢?要做这样的分析必须借用真正的经济学术语而不是所谓的市场份额标准所能够解决问题的。如上所述,在决定企业合并是否应该立案调查时,之所以需要运用市场份额标准是纯粹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
这与美国当局的做法很不相同。后者在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时严重依赖赫尔芬达-赫尔奇曼指数。英国有关当局分析的是被合并公司是否将处于能够实施“市场势力”的地位。在得此结论之前,英国有关当局必须要考虑参与合并方的市场份额以及其它竞争者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他们还要考虑的是被合并公司实施此种“市场势力”是否会因消费者的抵销性购买力以及进口商、新设公司的市场准入威胁而有所限制。 尽管英国有关当局需要密切关注企业合并对英国市场上竞争关系的影响,但是假如相关市场实际上构成国际市场,这并不必然阻止他们考虑英国在海外的竞争问题。该国际市场无论是整个欧洲市场还是全球市场,在所不问。从国际市场观之,英国企业在本土的竞争关系取决于英国企业在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结构。
英国公平贸易局在其发表的《企业合并程序指南》第4.10—4.11节中阐释道:“虽然我们提到地域市场时往往指的就是整个英国市场,但是实际的地域市场可能要大于或者小于这个市场。随着贸易壁垒被逐步拆除,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日益便捷、发达,许多产品的销售市场——某些服务的消费市场也日渐勃兴,不断走向国际化。尽管公平贸易局在评估企业合并的是非曲直之时必定要考量合并对英国本土竞争环境的效应,但是任何国际层面的影响总会被考虑在内。”笔者将以实例说明这个问题。
对于合并公司的每种产品,我们需要界定其地域市场以及该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合并公司产品的地域市场可能因为产品性质以及竞争环境的缘故而只是很小的当地市场。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到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在公交公司合并案中所做的结论。委员会发现合并公司只在当地公交服务市场上占有极小的份额。也就是说,合并公司的地域市场仅仅限于当地。合并公司产品的地域市场可能是指英国境内的一个区域市场。比如,某合并公司在其中销售砖块的地区。地域市场也可能指整个英国。比如,电器零售商遍布全国销售其产品。地域市场甚至还可以是指国际市场。比如,某合并公司在许多国家生产或销售其汽车滚珠轴承。
在1988年,英国两家主要的汽车轴承制造商合并之后占有94%的市场份额。这一企业合并案没有被提请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审查是因为国务大臣和公平贸易局认为本案的地域市场范围涉及国际市场。汽车轴承市场受到国际竞争的剧烈影响。即使进口渗透的力度在汽车轴承制造商合并之后不会那么强大,但是英国汽车制造商也还是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随时能够从欧***体其它国家获得这些产品。他们甚至随时可以从欧***体以外的国家进口这些轴承产品。企业合并并不会带来重大的贸易壁垒、法律管理方面的障碍以及商业准入之类的壁垒,而且运输费用低廉。因此,企业合并所造成的高市场份额并不等于垄断。因为国务大臣和公平贸易局相信国际竞争的可能性是真实的、不言而喻的。
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国务大臣在1988年9月发表的一份通告:他决定不将沃尔沃公交公司(Volvo Bus Corporation)收购雷兰德公交集团(Leyland Bus Group)一案提请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立案调查。尽管沃尔沃和雷兰德这两家公交公司合并之后在英国所占有的公交车与长途客车市场的份额超过了50%,但是国务大臣根据公平贸易局的评估考虑到来自欧洲汽车制造商的竞争,因此他将此案作例外处理。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地域市场可能仅限于当地而非全国市场更别说是国际市场了。在1987年,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被请求对一起企业合并案立案调查。因为有关当局认为这一合并导致苏格兰的丧事服务市场被垄断。委员会立案查实该合并违反了公***利益,所以被合并公司被要求做出实质性的业务处置行为。此案如果放置于整个英国市场来看并不存在垄断经营的事实。然而,由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丧事服务企业并没有完全进入苏格兰市场争夺丧事服务市场份额。因此,委员会所考虑的相关市场局限于苏格兰当地市场。在那里发生了业务垄断经营行为。无独有偶,在一系列公交公司合并案中,国务大臣立案调查了在当地经营公交服务业的公司间的合并案。公交服务是个竞争高度地方化的市场。把地方公交服务置于整个英国市场来考虑意义甚微。
在1988年格兰德-梅特罗波利坦(Grand Metropolitan)收购威廉姆-希尔(William Hill)书籍装帧连锁店一案中,当地市场同样被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在考虑企业合并是否减少了相关地域市场的竞争时,它把距离两家合并企业办公室半径在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市场作为所应予考虑的相关市场。由于格兰德-梅特罗波利坦的分支机构麦卡(Mecca)与威廉姆-希尔彼此在方圆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有自己的办公室,因此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最后裁定要求合并企业进行业务处置行为。在1990年的一个合并案中,公平贸易局和国务大臣在考虑了地方市场这个因素之后接受了兰科组织(Rank Organization)的保证。兰科组织保证处置麦卡在伦敦设立的十二个宾果游戏俱乐部中的十个,以此作为补救因其收购了麦卡而对竞争造成的消极影响。这份保证使之免于被委员会正式立案调查。
笔者在上文中所简要讨论的案例具有一个***同特征:为了对企业合并做出结论,对其竞争状态必须加以分析的市场边界并非局限于英国市场。在有些案例中,这种市场边界宽泛得多而在有些案例中则狭窄得多。不过,在所有这些案例中,相关的市场边界是由被考虑的特定市场的具体案情所决定的。 英国有关当局在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所造成的影响时必须界定企业合并影响所及的相关产品以及服务市场。在确定那些产品或服务构成相关市场时,英国有关当局有必要核定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在一产品可替代另一产品的范围内,前一产品就会被视为同一相关市场的组成部分。在产品之间不能相互替代的限度内,它们就会被看作分离的市场。“可替代性”要么来自需方要么来自供方。公平贸易局在其于1994年3月发表的名为《合并:提请审查的要件》的文件中对这些概念做了如下界定:“第一,需方产品的可替代性存在于如下情形:合并企业制造或出售的产品完全可以被另外一些产品替代,也即在重叠性产品即合并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之时,顾客能够轻易地转而购买那些选择性产品;第二,供方产品的可替代性存在于如下情形:假如在产品价格上涨的激励之下,其它公司虽然并没有供应与合并企业相同的产品,但是,它们能够利用转产的手段而开始迅速地、不显著增加额外成本的基础上供应那些产品。
需方产品的可替代性测试标准决定哪些产品在功能、价格以及产品特性等方面相似程度足够高,以致被用户当作产品之间的合理替代品。产品之间互换性的充分程度是没有一个精准的测试标准可用的。它在本质上说是一个事实与程度的问题。此间,购买者的偏好、购买者的需要、对产品甲的需求因产品乙价格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等的证据以及市场的一般特征都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估程序应当从对产品甲作出最狭窄的定义开始。起初的狭窄界定正常情况下都会包括那些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但在某些情形之下,把标明各种规格与型号但需求与供应条件相类似的产品群综合看待,当作一个产品,是比较合理的。例如,男鞋可能会被视为单一的产品――即使不同码子的鞋并非替代品。
可替代性是一个程度与观念的问题。对相关产品做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需要在系列替代品中发掘出产品之间的差异。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离散状态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情形之下,这可能是一个需要主观判断的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最好是以现实的眼光来判断到底什么是相关的产品市场,切不可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断定的相关市场比有关合并控制主管机构判断的适当的相关市场更加宽泛。
供方产品可替代性出现于情形之下:利用相同的生产、营销设施生产和销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而购买者也不视之为替代品。产品的相互取代指的是利用某些设施生产和销售某产品的公司转而生产和销售另一种产品。这其中发生了产品的转产与转销售,但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产品替代可以让暂不生产相关产品的公司能够对该产品的价格上涨做出有效反应。当然,这取决于转产的成本和速度。如果某公司拥有现成的生产和销售设施,在遇到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之时,能够迅速而经济地用于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断言的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该公司应当被包括进去。
供方产品可替代性的测试标准对于评估“狭窄市场”的有效性特别合适。因为市场的定义可以具体到贴了供方商标的产品,而这样的产品是按照特定技术规格制造的。 当外资银行以独资模式进入时,内、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优势就取决于内资银行对老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和独资银行的甄别技术优势哪一个更大。就老借款人而言,如果内资银行的信息优势大于独资银行的甄别技术优势,独资银行就会选择放弃贷款给老借款人,内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受到独资银行的竞争。就新借款人而言,内资银行的信息优势消失,独资银行的甄别技术优势使独资银行具有对新借款人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