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资最低标准

法律主观:

一、临时工工资最低标准多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需要登录当地的政府网站或拨打相关电话进行查询。《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二、劳务派遣的四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1、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3、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4、受益归责《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法律客观:

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无论什么用工方式,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四条(三)规定,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家常小菜”的情况要区别分析:一是他只是“兼职”,即与原毛织厂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去“外厂”挣外快。其与“外厂”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则,他在“外厂”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他与原厂解除了劳动关系,与新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则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所以,根据以上,临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一般的最低工资标准,若是发现所在单位有违规行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