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的关系

政治和法律是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诞生的一母同胞,同属于上层建筑,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法律和政治,二者不可分离。法律是国家政治高度发展的产物和表现。应该强调的是,无论何时法律都是为政治服务的。一方面,法律是政治的正当性源泉。

因为政治本身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政治权威的树立和政治秩序的维系以及政治权力的顺利行使,无不仰赖法律为之提供正当性支持。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政治权威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即使在初民神权社会时代,政治权威也需要诉诸不同形式的神权法,以证明自身的正当合理性。

另一方面,政治是法律的基础。

没有一个足以将社会整合为一体的政治权威,就没有创设统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创设出了统一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这样的法律只不过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耶林语) 。所以,法律和政治是不可分离的。

同时,政治与法律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政治与法律的对立性体现在:

(1)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法律的核心是权利。

(2)政治表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法律则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合作。

(3)政治多变、灵活,法律稳定、保守。

政治与法律之所以有对立性,说到底是因政治一般来说反映的是某一阶级的意志要求,法律则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是数个阶级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意志。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建立和维护一个正常的秩序状态,既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大的社会任务、政治任务和法律任务。在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始终是彼此渗透的,但又始终存在着时而相互支持、时而相互掣肘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