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兜底条款明细?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官的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运用兜底条款,看最后的兜底条款能否适应新情况。但是我们在运用兜底条款时也不能随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方法。
(一)同类规则。运用兜底条款的目的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由于法律这种抽象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构成要件内容,必须通过对内容的分析才能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因而存在不明确性的缺陷,因此,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正当,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同类规则,当法律条文中语词含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定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语词的含义,应当根据确定性语词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那么司法者在解释法律时,就应当通过与法条中明确列举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类比推断,明确地界定该总括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从而满足法律规定明确性与确定性的要求。为了避免解释的随意性,解释时应根据类比的对象而定,即“或者其他”之前的情形作为参照,与其基本相当的情形才可被解释到“其他”这一用语的内涵之中。具体的说,法律中对于违法情形构成的兜底条款规定属于“类推构成要件”,对于“类推构成要件”的适用,要求我们把握相关违法情形的构成要件的本质,准确理解有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任意扩大,避免因滥用而造成非枉即纵的后果。
(二)严格限定规则。兜底条款是立法机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的模糊条款,在司法中要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因此,不能认为法律列举以外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被类推条款所包容,不能根据社会防卫的目的和需要进行任意解释,而应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基本特征为基础,客观地寻求行为与法律明确规定行为的一致性。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内涵越丰富的要件越应被优先考虑为评价行为的标准。”这时就要用到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比如,立法解释、目的解释或体系解释等等,只有综合运用这些解释方法才能给兜底条款以合理的适用范围。
(三)明确具体规则。在对兜底条款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力求内容详尽明了,界限清晰可辨,概念准确清楚,同一法律词语在不同的场合必须保持相同的解释,避免因文字表达不清或语法逻辑错误引起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对概念的界定必须准确到位,内涵要明确,外延要周全,对情节的列举要详尽,避免因内涵不准产生歧义,或因外延不周留下漏洞,或因用语模糊产生新的不确定性。这一规则对于我们法官尤其重要,本来兜底条款给我们的就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或适用范围,我们在适用它之前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立法政策因素给予以明确的司法解释,然后才能进行法律适用,如果解释不明确或含糊不清,一方面会导致说理不清,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不会对此兜底条款的适用信服。
兜底条款的出现原因是语言的限制、法律自身抽象性的特点及立法技术的制约。兜底条款的出现一方面使法律的稳定性得到加强,另一方面也使的法律的适应性得到加强。但是它的出现也给予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运用不好的话,可能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致命的打击。因此,作为法官的我们一定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对兜底条款进行适用,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