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如下:
1、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里,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包括人类学、现象学和心理学三部分;客观精神包括法、道德和伦理;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法哲学原理》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2、法——理性的产物
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是有效的。这些规律的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己。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
3、抽象法与实在法
抽象法是客观法,是自在的法,是人们自然享有的普遍权利。实在法就是作为法律的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实在法是自在自为的法,是被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法律权利。
4、法院适用实在法
黑格尔认为,应由法院来适用实在法。"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权力即法院的事。"在抽象法阶段,不法行为所侵犯的是个人的权利,对付不法的方法是复仇,即以暴力对付暴力;在实在法阶段,个人的所有权和人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法律应公开
黑格尔主张审判公开。他认为,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