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新规定

国家对银行房贷的法规

目前对于房屋贷款的相关法规,主要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制订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制订的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联。由借款申请单位申请贷款时填写。一联由借款单位存查,一联提交贷款银行资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借款借据:一式四联。银行资金部门同意发放贷款时与借款单位签定并***同遵守的契约。

第一联:贷款银行资金部门留存;

第二联:(代贷款通知)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第三联:贷款银行会计部门记帐依据;

第四联:借款单位留存;三、贷款凭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资金部门贷款通知,办理贷款时使用。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传票;

第二联:贷方传票;

第三联:收帐通知。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借款单位。

第四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资金部门。

第五联:代卡片帐。贷款逐次收回、结欠的明细记录。四、贷款收回凭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收回贷款时使用。一式三联。

第一联:贷方传票;

第二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收回贷款后退借款单位,做收回贷款的回单。

第三联:回单副本。收回贷款后送资金部门。五、收回贷款利息凭证:采用现行的利息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人民银行分(支)行:编号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贷款,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

┌─┬────┬────┬────┬────────────────────┐

││贷款种类││贷款金额││

│├────┼────┴────┴────────────────────┤

│申│贷款期限│个月,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

││贷款用途││

│├────┴──────────────────────────────┤

│请│原因分析:│

│││

│││

││申请贷款银行行长(章)业务负责人(章)│

│书│(公章)│

││19年月日│

├─┼───────────────┬───────────────────┤

││行长审批意见│计划资金部门审批意见│

│审├───────────────┼───────────────────┤

│批│││

│栏│行长(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

││19年月日│19年月日│

││││

└─┴───────────────┴───────────────────┘

贷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一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二联贷款通知)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关于银行贷款的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约有哪些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约管理:

1、贷款人会密切关注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如发生任一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贷款人均认定借款人、担保人构成违约。

2、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3)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6)向保证人追偿。

(7)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

(9)其它措施。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