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和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具体如下:
1、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卫生行政规章按卫生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来分,可分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分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这三种类型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是不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在全国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