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余政发[2008]87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榆政发(2008)发的文件 5号 之前都有 到6号就没有了。但发文目录中有你要的6号文。原因不明。
这方面报道也很少。
以下为关键字包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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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什么原因 榆林市 榆政发 2008 6号文在网上 都被删除了。
帮你查了 延安市的 供参考
一、征迁补偿的原则及标准
(一)征迁原则
1.征迁范围和时间:严格按设计文件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组织征迁,对用地范围以外的征迁,原则上不予考虑,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征迁的,必须经省、市有关部门和铁路建设单位***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2.《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当地统征部门备档。
3.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4.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当地统征部门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二)补偿原则
建筑物补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划分类别,制定标准,对号入坐分别给予补偿,但2007年1月1日后修建的未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的及工程勘测定界公布后的非法建筑物、构建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1.砖窑和出面子石窑按同类补偿。
2.无门窗和破土窑,按废旧窑给予补偿。
3.新修的砖窑,但无门窗,补偿时扣除门窗费800元;新修的平房只有主体,未粉刷扣除补偿款的30%。砖、石窑的檐头、点水不予补偿。
4.土窑按使用面积进行补偿。
5.窑、房屋拆迁含室内外装潢、各类固定设施、被拆迁户六个月的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费。
6.未经审批的石厂和已停产的废旧煤矿不予补偿,更不存在补偿开场费等。
7.块石护坡、按块石砌面的面积进行补偿,砖围墙、片石围墙按延长米给予补偿;砖砌花墙折半后按砖围墙进行补偿。
8.电务处立杆用地不予补偿。
9.坟墓三年内按新坟,三年以上按旧坟分别补偿。
10.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可按价格表对号补偿。
11.水渠、公路毁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1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省、市相对应文件执行。
二、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用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浇地(含菜地)每亩18000元;川地(含旱平地)每亩12000元;坝地(含台地)每 亩10000元;坡地每亩5000元。
青苗补偿费:水浇地每亩900元;旱地每亩600元。
河道、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不予补偿。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亩900元;旱地每亩600元;林地、草地每亩340元;大临用地即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价为每亩8000元、10000元(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6元/平方米即4000元/亩标准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对土地的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复垦。
3.林地、草地补偿标准为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灌木林、草地260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16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盛果期:180元/棵
挂果期:70元/棵
幼果期:15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70元/棵
挂果期:50元/棵
幼果期:5元/棵
3.零星杂树(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胸径,按胸径大小分别进行补偿,胸径=周长/3.14)
60公分以上:80元/株
40-60公分:60元/株
20-40公分:35元/株
10-20公分:20元/株
10公分以下:6元/株
4.风景树、特种用途树
高300公分以上:100元/株
高200-300公分:80元/株
高100-200公分:60元/株
高100公分以下:40元/株
当年栽的幼树:15元/株
5.经济林苗圃:7000元/亩
6.用材林苗圃:5000元/亩
7.水井:1800元/口
8.水管(包括水户和管道):310元/户
9.动力电户:2000元/户
10.照明电户:150元/户
11.有线电视:127.5元/户
12.活动房:50元/㎡
13.室外楼梯、铁楼梯:200元/㎡
14.院内水泥地坪:30元/㎡
15.院内砖、石地坪:15元/㎡
16.砖围墙:80元/m
17.牛、羊圈:300元/个
18.石帮畔:70元/㎡
19.石条路:60元/㎡
20.大门:简易大门100元/付
砖混(无顶):500元/付
砖混(有顶):1000元/付
21.厕所:300元/个
22.坟
新坟(三年内):1600元/座
旧坟(三年以上:)1000元/座
23.自来水管(按延长米):36元/米
24.大棚蔬菜:12元/㎡
25.弓棚蔬菜:6元/㎡
26.猪圈:300元/个
27.垃圾台:300元/㎡
28.水泵房:600元/㎡
29.平房砖基础:25元/㎡
30.沼气池:2500元/个
31.砖混水塔:260元/㎡
32.石水塔:210元/㎡
33.洋芋窖:100元/个
34.烤烟炉:1000元/个
35.烧砖窑:1500元/个
36.变压器:10000元/台
37.水泥管:直径400mm 120元/m
38.水泥盖板(一层平房挑檐):120元/㎡
39.简易棚:40元/㎡
40.废旧窑洞:200元/孔
41.土窑(按使用面积):120元/㎡
42.小驳壳:260元/㎡
43.砖窑、出面子石窑、砖混小平房:410元㎡
44.砖混一层平房:486元/㎡
45.砖混二、三层楼房:540元/㎡
三、拆迁户安置
1.新建地址原则上按实际拆迁面积进行安置,坚持属地安置原则。
经过房产买卖、交换、赠予及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非农户(全家城市户口)的重建地址安置和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外的非农业拆迁户的安置由所在乡镇和村按农业户一并安置重建地址。
2.拆迁户新宅基地的安排、新建实施和拆迁过渡工作,由所在乡镇全面负责,组织村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3.拆迁户安置中,县城建局、规划局、国土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村委要从快从简地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免收一切税费。
四、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进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作为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五、其他事项
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赞助费、协调费、配合费等费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务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统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还不搬迁的,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5.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扛实担子。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包西铁路建设工程征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设环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六、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