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否决投标一般是指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出不再进一步评审,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决定。否决投标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评判。实践中,否决投标的条件可分为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投标文件格式不合格、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偏差及投标人违法四大类。

一、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合格被否决投标的具体条件

1.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理决定限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

(2)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证书被吊销、注销。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32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标,或者代理商与生产商同时投标,其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应被否决。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35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据此规定了施工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情形,工程监理和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也可参照规定相应否决投标条件。

(7)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2.资格证明文件不合格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无效,如超过有效期或其涵盖范围不包含本招标项目。

(2)代理商出具的代理证书载明的代理商与投标人不一致、代理证书过期、代理项目或代理范围不涵盖本次招标项目。

(3)资质认证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投标人超越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投标的,其投标无效。

(4)国家对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列入国家统一监督管理产品目录中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汽车、摩托车等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对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产品实行安全监察制度。投标产品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过期或者与本招标项目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对应,不涵盖本招标项目的,该投标应予否决。

(5)联合体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需要两个以上专业的供应商联合才能承揽同一招标项目的,各专业供应商都必须具备本专业资格要求,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3.投标人履约能力不合格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如关于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能力等方面要求),或者施工能力(或服务能力)不满足要求,如其主要工装条件、施工机具等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人未提供供货业绩或者承接工程、服务项目的业绩,或者其所提供业绩数量或运行时间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

4.联合体投标违反法律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有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3)联合体投标未附***同投标协议。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因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不合格被否决投标的具体条件

1.授权委托书不合格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但未提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无效(超出代理期限、授权范围不涵盖该投标项目),或者联合体投标但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可否决其投标。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投标人自行制作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不一致,从中难以辨别必要的评审所需信息,影响评标判断的,该投标无效。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不全(如缺少投标报价表、试验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或者因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而影响评标的,该投标文件无效。

4.签字盖章不合格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且无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未经允许提交两份报价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因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存在重大偏差被否决投标的具体条件

1.投标保证金不合格

(1)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短于投标有效期。

(2)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要求提交现金或者银行保函但投标人提交银行汇票的。

(3)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招标文件要求地市级分行以上银行)。

(4)投标保函含有对招标人的支付要求进行抗辩或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如对兑现地域进行不合理限制)。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而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合同主要条件存在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如供货期、竣工日期、服务完成日期等)严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主要条款,如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作出限制或擅自增加其他条款,提出不利于招标人的条件。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其投标应予否决。

(5)投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工程范围、服务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实质性偏差(包括漏项、增项)。

(6)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地点、服务地点不满足招标人要求。

(7)提出中标后要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工程后分包给他人,或者将主体工程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

(4)未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证明文件(如型式试验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提交的技术证明文件与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不能证明有资格或技术能力生产招标产品。

(5)提交的技术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对应,或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参数值。

(6)试验报告内容有缺项,不能完全涵盖招标文件对试验内容要求,或者出具试验报告的试验机构未经国家认定或授权,超出承检范围开展试验并出具报告。

(7)技术方案(如产品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监理大纲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经评审认为不能实现招标项目目标。

4.投标文件另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投标文件作出保留声明或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商务或技术性条件,影响投标文件效力、限制招标人权利或给招标人额外增加负担的,构成重大偏差。

(2)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5.投标人拒绝澄清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四、因投标人有违法行为被否决投标的具体条件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认定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4.虚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除前述四类违法行为外,投标人如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应当”、“必须”字眼的条款)、禁止性规定(即具有“不得”、“禁止”字眼的条款)的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均应予否决。

不同的招标项目,应考虑其项目背景分别设置否决投标条件,但应注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予以详细列明,便于评标委员会统一尺度、准确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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