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内容。
法律分析:
一、服务原则 “
服务精神”是公***行政管理的本质和灵魂。“服务”之所以成为公***行政管理的灵魂,根本在于服务本身与政府管理密不可分,二者血脉相连:“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公***行政管理视野下,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国家与社会。一要为公民服务。政府一定要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二要为国家服务。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国家利用暴力工具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采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协调和缓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内部的安全和稳定,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等等。三要为社会服务。现代民主社会,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 二、依法管理原则
法治是一种特定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律高于任何权威,国家公***事务的治理必须依据法律的规范进行,任何公***权力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组织和集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确立法律优先原则: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3)在政策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政府应当首先维护法律的至上性,不能随意用政策解释或取代法律。
三、公开透明原则
基本要求和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个人与公***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机关的所有活动,从立法、执法、提供资讯、社会服务,以及政府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都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开放。管理透明的内容包括:
(1)政府组织的公开,即政府组织程序和权力构架必须公开。从权源的角度来看,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享有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政府决策的公开,政府决策不能搞“暗箱操作”,决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接受公众、企业的参与和监督。
(3)政府管理的公开,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看不见的手”已经不能独立指挥国民经济的运行,政府的“有形之手”必须对市场的无序状态适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管理行为,由于更多地采取了市场的手段,众多市场主体必然要求政府管理符合公开的规则,彻底摒弃“暗箱操作”。
(4)行政行为的公开,既提高了国民的政治参与意愿、激发政治参与的热情、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监督、制约、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管理高效原则
一方面,公***行政管理要追求高效率,这里的效率指的是行政效率,它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的劳动成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比例关系。另一方面,公***行政管理还要追求高效能,效能是衡量公***服务的一个重要指标。效能关心的问题是“情况是否得到改善”,它通常是指公***服务标的的程度,如福利状况的改变程度、使用者满意程度、政策目标的成就程度等。 在公***行政管理实践中,要提高行政效能:在角色上,政府必须进行角色的重新定位,实施角色的转换;在性质上,政府从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转变为公***服务的执行者;在职能上,从维护政治统治转向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地位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到以服务社会为中心;在信念上,从“父母官”转变为承担维护社会公***秩序和代表民意的责任。
五、勇于负责原则
勇于负责,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起行政责任。政府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道德责任。即公***行政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事务,提供公***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承担的道德责任。
(2)政治责任。即行使公***权力者因违反政治义务而承担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
(3)行政责任。在我国,行政主体以及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责任时,行政责任以补救为主。行政部门内部的公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也叫行政政纪责任,行政处分是行政政纪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4)诉讼责任。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府承担诉讼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相应补偿,同时追究政府违法的法律责任,已成为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制度设定。
(5)赔偿责任。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作为为公***利益服务、为公民服务的公法人,是法律关系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之一,当政府机关的行为侵害人民权利时,应像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