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违建会拆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农村的违建认定和处理是在坚持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参照淳安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详细的违章认定种类和对应的处理办法: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处理包括应当拆除、有偿使用并补办手续和可以补办手续三种情形: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市级、省级、部级卫片遥感发现,未经审批且整改未到位的;

3.未批先建,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4.属于“一户多宅”中需依法拆除的:

(1)农户建新房应拆旧而未拆旧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3)2008年以后农民建房不符合合理分户条件的:独生子女另行分户的(第三代子女成家后除外);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父母不随子女而另行分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子女未成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另行分户的;与父母***同生活的外嫁女,其丈夫有住房或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助却另行分户的。

(4)原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购买且现状和用途已改变为住宅用途的;

(5)虽有权证来源,但按法律规定应该撤销或已经撤销的;

(6)农户建房,经审查被并入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或并户但又实际使用等假并户的;

(7)超规定使用面积,并拥有多户***有祖传住宅部分权属的,已注销原祖传权属且条件成熟的;

(8)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使用借名或假名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或农村居民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

5.未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建永久性建筑的;

6.占用耕地异地新建,超出批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

7.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占地面积超用地标准面积50%以上(含50%)的或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上(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以上的;

8.行政机关历年下达的拆除违法用地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的;

9.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侵占乡村交通干线、水库河道、公***设施、公益事业、公***场所用地影响公***安全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沿湖沿线、沿村主要道路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影响整体环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11.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

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二)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三)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该实施意见全文参阅地址:/art/2014/3/17/art_897_64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