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三条 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 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第五条 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 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警察科学基本技能、劳动劳教业务知识;警督晋升警监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理论。第七条 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统一组织,集中管理的办法,坚持按需教学、学用一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八条 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警督晋升警监的考试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院校应当作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方面的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再次参加培训。

警衔晋升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警衔晋升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改劳教业务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第十一条 警衔晋升培训分别由下列劳改劳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担:

(1)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承担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警察学校,承担本地区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3)经司法部审定的地、市司法干警学校、劳改劳教系统具备条件的干校及常设培训班,也可承担部分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 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区、市)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培训院校的教学实施方案;检查培训工作,评估教学质量;管理所属干部警衔晋升培训档案等。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