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投资款如何认定
一.案例索引
案例编号(2022)辽02民段第100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当事人:原告杨、被告a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公司因购买电池需要资金周转,向杨借款。杨于2020年11月13日、11月18日、12月2日从银行提取款项***计165万元,支付给公司或存入指定账户。
2020年12月3日,本公司向杨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本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杨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月利率为2%。这笔钱用于公司购买电池,2021年2月1日到期偿还本息(不足30天按月付息)。逾期的话,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双方还约定,公司违约时,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杨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由违约方承担。
当天,该公司为杨开具了专用收据,收据上注明的金额为165万元。公司对该专用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之所以出具该专用收据,是因为公司新股东刚刚接手公司,股东王、杨多次向公司注入投资款。为了区分他们,按照实际注入的资金总额向他们开具了金额为165万元的收据。这笔钱是投资款,不是杨主张的借款,公司也没有收到杨借款的记录。根据会计准则,该项投资不能记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
另外,支付的现金25万元是股东杨向公司注入的一笔投资款,已经包含在165万元的专用收款中,不属于借款。
杨律师费18万元追欠款官司。
三。原告的上诉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的利息为154856元);
3.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万元,以上三项暂为2334856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一审判决
被告向原告借款,因为他需要资金周转购买电池。原告通过银行取款的方式借钱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在不付款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原告在与某集团的纠纷中,声称帮助被告代位求偿前保全而被诱骗签字的,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前或相关诉讼中保全的存在。
被告主张收到的165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的股东出资款,但收据上并未注明是股东出资款,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为借款。至于原被告之间因公司股东出资而产生的纠纷,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解决。虽然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35万元差额的合理来源。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借款金额165万元为准。
动词(verb的缩写)被告的上诉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及物动词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成立
其次,上诉人主张所谓欠条是被上诉人的情人徐在上诉人与某集团的纠纷中,为帮助上诉人代位之前保全而主张的,诱骗上诉人签字。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上诉人表示没有申请诉前保全,也没有对某集团提起诉讼。且上诉人辩称“徐某主张代位诉讼或保全需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立债务法律关系,没有债务法律关系徐某没有办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和“上诉人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商量保全费和担保费由谁支付”。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既无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常理。
第三,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出资额20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起诉状中,上诉人主张认缴期限已到,被上诉人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上诉人表示其财务账户中没有165万元的出资记录。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的165万元是被上诉人认缴的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涉案借款本息16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8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借款条款中确认上诉人违约时,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被上诉人因维护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由违约方承担。被上诉人提交了2021年8月8日转给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18万元转账凭证及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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