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系统数据通信网络远程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省政府系统数据通信网络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地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政府系统数据通信网络,主要是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核心,各地区行政机关和各部门之间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第三条 河南省政府系统数据通信网络远程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站),设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需要入网的地方和单位。第四条 所有远程站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远程站的工作职责第五条 接收省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政务信息等。第六条 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送数据。第七条 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远程站的管理第八条 远程站由所在地区、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业务工作接受省政府办公厅指导。第九条 远程站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第十条 严格值班制度。暂定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0:00、下午4:30--5:00为网络通信时间。在通信时间内,各远程站必须处于通信状态,并使所有站点处于唤醒状态。第十一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当日的数据最迟于次日发出,急件随时上网传输。第十二条 远程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发生设备故障,应尽快予以排除,并立即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第十三条 远程站的微机端口号码如有改变,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第十四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第十五条 远程站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可靠的政治素质,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远程站管理人员名单应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第十六条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影响远程站正常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将建议该远程站的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省政府办公厅可以暂停该远程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第四章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第十七条 远程站在工作中必须确保安全、保密。第十八条 远程站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远程站只传输机密级(含机密)以下的各类数据。第二十条 远程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用户身份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系统失控,应立即停止数据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当地保密部门和机要部门。第二十二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扩散。第二十三条 妥善管理有关数据,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失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地远程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河南省政府系统数据通信网络的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各远程站工作中的一些具体事宜可径与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