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社会和个人的调节功能方面,道德和法律各有什么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能不能举两个案例、最好有分析。谢谢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其作用与功能是各不相同的,否则它们就没有必要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而存在了。如果说道德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那么法律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当然,这样界定并非要否定法律的扬善功能及道德的抑恶功能,而是强调其各自功能的侧重点之所在)。道德作用的发挥最终靠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即道德只对讲道德。信奉道德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观念的人则很难发挥作用,一个无任何羞耻心。良知感、善恶现的人,即使面对纷至沓来的批评。遣责仍会我行我素。因为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能强迫人们遵从道德,更不会采取外在强制措施去惩罚违反道德的人,所以道德只能约束具有善良意志的“善人”,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意识、恶贯满盈、良知丧失殆尽的“恶人”是很难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作用的发挥最终靠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突出差别就是因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法律的产生和存

在是与国家紧密相伴的,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守法主体的遵从时,国家就会动用各种强制措施乃至开动国家暴力机器去对付各种违法犯罪主体,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正因为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所以守法对公民来说是无条件的。

我们批判“人之初,性本善”,也不赞成“人性本恶”;唯物主义者主张人一生下来时人性非善非恶,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性首先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的善与恶是后天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形成的。由于在当今现实社会中,善与恶两种行为模式。两种观念均客观地存在着,因此在社会中存在的人在其一生中都会受到善与恶两种行为倾向及观念的影响,其结果可能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现实生活中的人,其人性中既有善的因素,也可能有恶的倾向,亦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单靠道德不足以抑恶,单靠法律不足以扬善,只有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两种行为规范的功能与作用,法治与德治并重,才符合社会中人性状况的客观现实,符合现代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走向消亡,其功能与作用终将为道德及善良习俗所取代。但这必须以人类素质的普遍提高。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阶级与国家的消亡为前提,是十分遥远的事。所以法治与德治并重为目前治国所必需。

强调法治与德治并重,还在于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双向互动。功能互补的。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更是如此。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任何良法都是以一定的美好道德价值判断为依托的;同时,良法的运行更有赖于“良吏”,司法与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及职业良心,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法能否从“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和维护的秩序。净化的环境又成为道德生成的深厚土壤;当社会的主流化道德及其原则为法律所肯定。吸纳并予以施行时,法律活动与道德生活也就融为一体了。

在实施法治与德治方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深刻的反思,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及功能,妥善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为此,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反对以下几种错误倾向:一是要反对法律万能论。我们不能认为什么事都“一法就灵”。二是要反对道德万能论。我们也不能认为什么事都“一德就灵”。三是要反对将德治等同于人治。人治是一种重视并无限夸大个人作用、为集权与专制制度服务的治国主张,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本质上属于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同民主与法治的治国主张相对立。因此,那种认为提倡德治。重视道德。强调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人治,就是排斥民主与法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极端错误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一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法律。同时,有了良法还不够,还必须有“良吏”,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离不开民众的基本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另一方面,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功能,因为弘扬道德需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及社会风气,需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及伸张正义;同时,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向世人昭示、传播法律中所蕴涵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的过程。

(原载《理论前沿》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