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二十五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扶持标准由“双小”变为了“单小”:

对比181号文,46号文的最大变化是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由“双小”变为了“单小”。

按照181号文的规定,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满足两点: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就是所谓的“双小”。

46号文第二条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定义,第四条明确了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除外。第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第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按照46号文的规定,只要满足“单小”标准,如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就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例外情况,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46号文所称的中小企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