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