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法规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村级“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是全办社区、村(居)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村(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以及民政、财政、经管等部门,负责对社区、村(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村(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办社区、村(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保护社区、村(居)村级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社区、村(居)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