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概念是:
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
1、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