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公告的使用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主要特点发文权力的限制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是取得的渠道合法,其内容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些政府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公文或者文件形式,因此,不必要求每一份文件都要加盖公章。

政府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护_篙饺蕻祭戈熄恭陇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包括某些法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被授权的国务院部门如海关总署、新华通讯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宜制发公告。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