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提高抚恤金标准
抚抚恤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具体以各省市下发的实际补助标准为准。而根据中央财政要求,对不同地区每人每月调整的标准如下:
(1.1)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1.2)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1.3)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