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包括哪些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须为无主物;⑵须为动产;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4)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6)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财产(包括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7)国/家强/制取得: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利益出发,过程无关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