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章程》,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席团或者所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的章程中,第29条规定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处理方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在所在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 这一规定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政协各级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权威性。在全体会议或地方委员会闭会期间,可能会出现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如果等到会议结束再作出处理,会影响工作效率和权威性。因此给予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先行作出处理决定的权限,以保证政协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需要注意的是,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仍需提交给全体会议或者所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审议,并经过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另外,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协工作制度。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的权限有何不同?主席团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全体会议的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决定全体会议的议程和表决方式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但限于当前闭会期间已经进行讨论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则是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的常设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重要问题,先行处理日常、紧急问题等。

在全体会议或地方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但仍需提交给全体会议或者所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审议,并经过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政协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同时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协工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在所在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