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鉴

1,公约的特点:既坚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又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别性,并把两者灵活、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世界上不同法系都能接受,不同社会、经济制度都能容纳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规范。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2,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另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交易:(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拍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6)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3,我国企业在使用公约是应注意:(1)双方均应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国家在加入公约是的声明保留;(3)对方国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影响,公约第90条明确规定,“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