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吗?

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行政规章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 机关也可以据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作为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章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只要是规章的制定缺乏科学严格的程 序。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形经常出现,规章之间的冲突现象就更为普遍。所以,如果以规章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也有悖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各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应当确立不抵触立法目的和补充性两条规则。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史上有一个制度史的变迁。在国家法制重建初期,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人们更熟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因此,当有行政案件需要依法审理但又没有可以适用的“行政诉讼法”时,法院只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作出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