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污染的污染防治

工业化国家近10年的经验表明完全放弃石棉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还存在许多障碍。那么,目前必须努力降低并随时消除这一严重风险,以保护当代和未来的多代人;必须为石棉相关疾病的受害人提供护理保健,这些受害人可能是由于很久以前暴露于石棉而造成的;必须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这是解决接触石棉问题所必不可少的。 ① 城市中禁止兴建石棉及石棉加工厂,对已有的工厂应增设高效率的除尘装置,加强个人防护和定期体检。

② 制订石棉的排放标准和最高容许标准。美国规定水中石棉标准为0.05微克/升,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规定大气中石棉的最高容许量分别为30纤克/立方米(30天平均值)和27纤克/立方米。

③ 禁止喷涂含有石棉纤维的耐火材料。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72年颁布了禁止条例。

④ 严禁将石棉垃圾倾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⑤ 开展石棉致癌机理和致癌的研究,为制定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声明,所有形成的石棉,包括纤蛇纹石石棉,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所的石棉分类1组(即确知对人体致癌的物质),都是致癌的。

1986年,国际劳工局在由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第162号公约中,建议立法当局应在了解情况下做出安排,“使用主管当局经科学家鉴定认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他材料、产品或替代技术取代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或含石棉的产品”。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声明,凡能取得取代纤蛇纹石的较安全的材料,均应考虑使用。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重申纤蛇纹石石棉的致癌效应,特别是导致间皮瘤的风险,继续呼吁使用替代品,并提请注意在数量广泛的工人群体中这种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世界卫生组织还声明,没有认定任何门槛,在此水平之下石棉粉尘不致产生癌症风险。 许多国家选择了全面禁止使用这种危险性物质,决定制止这种风险在其国土上扩散,以保护未来的各代人。这些国家包括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所有成员国到2005年必须禁止一切石棉的使用)和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冰岛、挪威、瑞士、新西兰、捷克***和国、智利、秘鲁)。其他一些国家正在审视石棉的危险,如澳大利亚和巴西。

部分国家大大降低了使用石棉的应用范围,将这种应用限制在极少数的情况(特别是石棉水泥),他们宣称已实行了足够严格的规定来保护工人健康(如美国,加拿大),并能够控制在处理石棉时所采用的方法。

而某些带有暴露于石棉的严重风险的活动(如拆船)往往到劳动力成本最低的国家进行,这种活动对这些国家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事业。

在许多国家,已建立起一些协会,组织处理受害人的理赔事务和维护他们的利益,特别是改善对他们护理的财务方面的状况。在雇主没有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即使在风险明显并且国家立法规定所保护措施的背景下也会发生,所以这些协会经常建议受害人采取个人对雇主的法律行动;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还变成了针对国家,声称国家在保护工人健康或保护公众不受石棉伤害方面的法规上行动过于迟缓。

世界性禁止石棉的努力仍在继续,然而,温石棉产品的生产商和消费者在竭力抵消他们的努力。所有国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全球性威胁,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面对本国领土上产生于过去和现在使用这种危险物质的健康灾难;每个国家都有道义上的义务来处理自己拥有的石棉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