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明确和细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向全社会公布,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进行调整。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图书馆、公园、广场等公***教育活动场所,建设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培训基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体验中心,配置模拟垃圾分类投放教学设施,培养公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投放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