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纪大法官眼里他会敬畏法律?

中央纪委此前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许最近已被撤销党内职务,降为正局级非领导岗位,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作为出身于高校的“学者型法官”,许前飞经常将“敬畏法律”之类说辞挂在嘴上,声称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老百姓的“横挑鼻子竖挑眼”。然而,正是这么一个二级大法官,日前却被中央纪委通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法律当然应该被敬畏;正如一句广为人知的法谚所说,法律还应该被信仰。但在我看来,更应该被敬畏的却是法治。敬畏法治,就能明白作为“治国理政最高学问”(许前飞语)的法律,如果没有法治加以确保与约束,就会成为某些位高权重者手中“以案谋私”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所谓敬畏法律,实际上只是一个幌子。

敬畏法治,就应该从内心中遵从法治的几条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原则,宪法第12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原则一经宪法确认,实际上就成了法治的最高原则之一。因此,所谓敬畏法律,必须首先敬畏法治;而敬畏法治,则必须首先敬畏法治的这一最高原则——独立审判权。

由于中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就检察权而言,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而每个检察院内部,也实行首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但是,法院系统则有所不同。独立审判原则所强调的“独立”,不仅仅是作为整体的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还包括其系统内部的独立。

各法院之间的所谓“上下级”关系,其实并不是上下隶属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一种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另一方面,所谓系统内部的独立,还包括每个法院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的独立判决权。

当然,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夺。但这只是单个法院内部的程序性制度安排,它仍然是排斥外部干涉的,包括来自更高级别法院首长的干涉。

许前飞身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和院长,受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当然是(至少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他个人必须对此承担责任。但是,许前飞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和插手之所以能成功,则说明独立审判原则尚未落到实处。

所以,除了惩治违法违纪的司法官员,还要扎紧制度篱笆、全面落实独立审判这一宪法条款和法治准则。许前飞号称“敬畏法律”,其实作为法律方面的行家里手,他太明白法治不彰之下法律的“工具理性”意义了。这方面的漏洞,必须堵死。

法律工作者只有敬畏法律,敬畏法治,才能让法律真正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