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流协会的协会章程
安徽省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物流协会。
第二条 安徽省物流协会是集服务、联络、学术交流等内容,以安徽物流商为纽带,广泛联络物流界人士,推进安徽物流业发展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安徽、建设安徽,发挥徽商“诚信待客、经营有道”的优势,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外徽商提供服务,促进安徽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徽商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弘扬徽商文化,发扬徽商精神,为促进安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合肥市宣城路103号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在安徽物流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物流研究团体和安徽籍企业家建立友好往来联系;
3、组织对物流文化和现状的考察与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为安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4、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为安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5、与有关部门***同办好物流论坛,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省内外志愿加入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安徽省物流协会由省境内志愿加入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在皖创业的著名企业家及安徽省企联的企业界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在省内创业有成的安徽籍企业家;
(四)省内从事物流研究的机构;
(五)从事物流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
(六)与安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
(七)各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具备上述七条之一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且热心物流、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可参加安徽省物流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担任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担任理事的企业会员: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物流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4、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担任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3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
(二)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协会手册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文字宣传、介绍企业;
(四)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担任副会长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5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协会重要活动的决策;
(二)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征得会长同意,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协会手册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
(七)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申请加入本会非企业会员享有企业理事会员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3、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期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3、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召开学术会议;
5、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6、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7、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