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简介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资源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税务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代理完成阶段。
准备阶段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税务代理时,税务代理机构要对要求代理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该项代理业务。双方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代理内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税务代理机构在受理某项代理业务后,应确定税务代理风险,编制税务代理计划、安排实施代理工作。
实施阶段是税务代理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计划,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工作。
代理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代理业务结束,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有关表格,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中介事务,税务代理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依法代理原则
法律、法规是任何活动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开展税务代理首先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2.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也有选择委托人的自主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可见,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形成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税务代理不仅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而且是一种专业知识服务,因而税务代理人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应依照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3.客观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税务代理人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既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征纳矛盾,协调征纳关系。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既要对被代理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代理行为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税务代理人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和扣减税款报考,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1.利用主机***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算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一、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
(一)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
(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弱;
(三)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
二、从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一)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