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法律主观:
区别表现为以下: 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 劳动合同法 》第2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对于聘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办法》第2条 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 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聘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据《办法》第7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法律客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